
摩拜單車被訴專利侵權了!
對此,有人說,摩拜單車100萬輛車面臨禁用風險,還有人認為,摩拜單車融資3億美元,沒想到螳螂捕蟬,黃雀在后。
那么,摩拜單車被訴專利侵權的真相是什么?一旦被認定構成侵權,對摩拜單車又會有那些影響?
行政、司法救濟:雙管齊下,呤云科技來者不善


2017年3月7日,圍繞摩拜單車涉嫌專利侵權,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分別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程序,并分別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立案受理。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因此,深圳市呤云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不論是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抑或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處理,都是法律賦予其的合法的救濟方式和途徑。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據以起訴摩拜單車侵權的專利可能涉及不同的專利,其中,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一案涉案專利尚不明確,但其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發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所涉專利是確定的,即“專利號:ZL201310630670.7”的發明專利。
涉案專利分析:一項與“互聯網門禁”管理相關的專利
專利號為“ZL201310630670.7”的“互聯網門禁臨時用戶授權裝置和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時間為2013年12月2日,核準授權時間為2016年7月6日。
其技術原理為,允許裝有“與門禁系統交互的授權管理模塊”通信終端,比如手機或平板電腦,實現與門禁系統的交互,并通過授權管理進而實現門禁解鎖。
值得注意的是,在技術方案實現過程中,需要手機等通信終端向門禁系統發送“臨時用戶手機號碼和權限類型”。
簡單說,通過門禁系統的另外一端用戶,比如住宅用戶,通過門禁系統設置允許特定手機號碼用戶在特定時間段內,可能打開門禁出入相關安全門。
而摩拜單車的解鎖方式,實際是通過互聯網模塊或藍牙通信模塊,實現手機與智能鎖及智能鎖管理系統的交互,進而確保智能鎖未被預約前提下,允許鎖具自動開鎖。
這意味著在解鎖方式或技術原理上,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據以發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專利技術,可能與摩拜單車的解鎖技術并不相同。
呤云兩點疑問:專利申請時間緣何早于公司成立時間?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深圳市呤云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日,注冊資金1000萬,由劉德田、張耀光、張應翔、鄭嘉川、王清照等五名自然人出資設立,張應翔任法定代表人。
誠如前述,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據以起訴摩拜單車侵權的發明專利“互聯網門禁臨時用戶授權裝置和方法”,申請時間為2013年12月2日,且申請人為“大連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
那么,為什么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拿著“大連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的發明專利起訴摩拜單車呢?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大連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7日,最初是由張耀光、劉德田兩人出資設立,期間投資人曾多次變更,并于2015年6月19日變更為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
可以看到,1)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和大連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創始人均包含“張耀光、劉德田”;
2)其中專利侵權糾紛行政程序處理中,涉案專利發明人為“張耀光、劉德田、程越”;
3)大連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成了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專利實力對比:呤云科技和摩拜單車各有側重點

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的信息顯示,截至2017年3月22日,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在國內的發明公布數為4件,發明授權數為0件,實用新型數為2件和外觀設計數均為1件,而莫把單車在國內的發明公布數為15件,發明授權數為0件,實用新型數為12件,外觀設計數為5件。
因此,僅就專利數量來看,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比摩拜單車強多少。
但是,由于大連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已成為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雙方之間可能存在專利轉讓或獨家許可授權合作,如果將兩者的專利合并計算的話,相當于呤云科技一方的發明公布數合計為19件,發明授權數為7件,實用新型數為4件,外觀設計數為1件。
那么,在發明公布數以及發明授權數兩項指標上,合并計算的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要多于摩拜單車。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抑或大連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其專利申請或布局主要集中在“智能門禁系統”領域。
其中,大連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已獲得授權的七項發明專利,分別為“基于移動終端的門禁身份識別系統和方法”、“基于WIFI的感應式門禁系統”、“網絡門禁身份識別系統和方法”、“互聯網門禁系統”、“互聯網門禁臨時用戶授權裝置和方法”、“一種基于sip協議的增強型門禁系統”和“一種基于sip的免室內機門禁系統”。
由此可見,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據以起訴摩拜單車專利侵權的專利清單應該不會超出上述七項發明專利。
而摩拜單車的專利所涉內容來看,既涉及對自行車車體(車架、輪叉、無鏈、圓錐齒輪、擋泥板)等對“自行車”硬件的技術升級,也有涉及“智能鎖”、“防盜技術”以及“剎車技術”(電機、電機系統及充電和剎車方法)的創新。
其中,摩拜已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中,包括“防盜鎖及其印刷電路板組件、自行車防盜系統、自行車”、“一種鎖及安裝有該鎖的自行車”和“一種馬蹄型鎖”等三項。
值得一提的是,門禁系統與自行車鎖具是否屬于同一產品,可能還存在爭議,也是該案的焦點之一。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而對于摩拜單車的智能鎖是否構成對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已獲授權發明專利侵權,還有待法院進一步審理。
當然,即便最終法院認定構成侵權,摩拜單車僅需要獲得對方許可授權即可,而不會影響到其單車的正常租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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